民法阶段练习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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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阶段练习二

阶段练习 (二) 填空题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被代理人死亡可导致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终止,代理人死亡还可以导致委托代理终止 双方无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单方返还,双方返还,赔偿损失。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民事活动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遵守政策。 《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自然人、法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对担任未成年人监护有争议的,有居民委员会或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在亲属中指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已确知其下落的,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默示形式。 委托代理人按照委托授权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 1、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000元合伙办饭店,甲因急需钱,他有权(经乙丙同意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将饭店出售给丁、经乙丙同意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将自己的份额分割出来、将饭店抵押给丁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横向经济关系)。纵向经济关系、横向经济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纵横统一经济关系 3、公民出生的时间一般以(户籍登记)证明为准。出生证、户籍登记、其他 4、债权人的代理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时效中断)。时效中止、时效中断、时效延长 5、监护人只有在(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情况下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征得被监护人的同意、经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批准、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经法院判决认定 (二)、多项选择 1、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代理权限不明、代理权已终止、超越代理权)而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行为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没有代理权、代理权限不明、代理权已终止、超越代理权 2、企业法人应当在(权利能力范围、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权利能力范围、行为能力范围、资金许可范围、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3、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乘人之危、胁迫 )。恶意串通、重大误解、乘人之危、胁迫 4、下列行为中(公证形式、见证形式、登记形式、审核形式)属民事法律行为的书面形式。公证形式、见证形式、登记形式、审核形式 5、再代理是基于代理人为行使代理权,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所以又称(转委托代理、复代理)。委托代理、部分代理、转委托代理、复代理 6、(租金、利息、股息 )属于法定窒息。租金、牛奶、利息、股息 三、简答题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答:法律行为在《民法通则》中被称为民事法律行为,其第54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给了如下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A、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B、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C、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D、法律行为大部分是合法行为。 无效或被撤消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答:法律行为皆能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无效或被撤消的法律行为的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恢复原状。即使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恢复到法律行为成立之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有人身关系的恢复原状和财产关系的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由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的,皆发生赔偿损失问题,要由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因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发生的损失。 其他法律后果。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时,要追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的区别? 答: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把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它可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此外,条件还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单一条件和复合条件等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为其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期限与条件不同,任何期限都是确定地要到来的,而条件的成就与否具有不确定性。 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答: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2.两者的期间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以一定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时间为内容。但是,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3.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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