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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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个人原创,仅供参考)) 浅析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摘要】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种体制机制都在积极改变以适应市场经济带来的变化,与此同时,不难发现,债权的地位更加突出和重要,债权已经从最初的作为一种调节法律关系的手段逐步发展为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由于社会财富越来越多地表现为债权的形式造成了一种趋势:经济越发达,对债权的依赖程度就越高。债权的安全性问题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针对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本文从债权人的概述出发,在探讨我国公司法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一些个人看法。 【关键词】公司法 债权人 利益保护 现代经济活动中,股东和公司债权人都为公司的发展壮大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可以说,没有公司债权人,就没有公司。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公司债权人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2008年美国次级贷款危机通过各种传导链条迫使贝尔斯登、雷曼兄弟、美林投资银行相继倒闭或被接管,并促成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这一经典案例全释了债权人对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与博弈极大的影响着经济环境的稳定与否。我国现行公司立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涉及公司设立阶段、营运阶段和清算结束阶段,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公司法》关于债权人保护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但是,我国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仍然存在不足 一、债权人概述 债权人是除股权资金以外的公司主要资金的提供者,广义上的债权人指一切对企业负有偿还义务的对象;狭义上的债权人仅指企业外部提供大量贷款及持有大量债券的资金提供者。在公司法中,公司债权人被看做是契约法上的一种请求权人,与公司处于完全对立的地位。 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公司债权人作为企业资金的主要提供者的身份决定了其本身的合理利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因为企业如果想要得到发展,单纯的依靠企业所有者的投入与企业自身的盈余积累是无法满足扩大发展的需求,同时公司债权人并不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等情况也决定债权人的利益是需要得到关注的。 从我国目前关于债权人法律地位的实际情况来看,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虽然都是作为企业的出资人存在的,但事实上两者之间的关系确是不平等的。举例来说,我国的《破产法》中规定,企业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从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来看,债权人可以先于股东分配破产财产。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破产财产多数情况下是不足以偿还债权人的。也就是说,我国应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加强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二、公司法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从我国目前公司法关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成立阶段 在实践中,股东虚假出资现象较为普遍。股东虚假出资严重影响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和维持,损害了公司、足额出资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造成较为严重的破坏。 公司法中更多的是关注了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事后救济,忽略了对于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其他未履行其出资义务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追究。后来颁布了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一司法解释确实弥补了《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债权人追究虚假出资股东赔偿责任”的漏洞,为公司债权人追究虚假出资股东的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对于该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的范围、承担责任的方式等都没有规定。 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股东滥用,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阻止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而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直接追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承当责任。 公司独立人格与公司有限责任是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对于刺激股东的投资热情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加快了的公司资金链的运作,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然而,公司法人制度推动股东投资、降低股东投资风险的同时,也将交易的风险转嫁给了公司的债权人,当风险发生时,股东可以通过现有的各种手段降低甚至转移投资风险,而与此同时债权人就没有这么幸运了!股权资本与债权资本是公司资本的两大重要部分,如果忽略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会严重的危及到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了平衡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之间的利益矛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不要狭隘的理解为人格否认制度就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对立,它其实是作为一项软性规范对公司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完善,尽量去克服公司法人制度的弊端,从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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