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1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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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1复习资料

综合老师课件、其他班重点,内容较多,选着看 第1章 考点1:代理的种类、表现代理 P18-19(选择、判断)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指定代理,“其他指定单位”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如未成年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委托代理,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行为皆为产生委托代理权的依据。经济关系中主要采取的形式。 表见代理; 它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不适用代理的情形 不适用代理的情形:凡意思表示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不得适用代理。 例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 考点2:物权包括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P19 用益物权——(地役权和地上权)城镇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考点3:债发生的依据。P21(5大类) (1)合同(2)不当得利(3) 无因管理(4)侵权行为(5)其他事由,如遗赠 考点4:担保制度的类型P23。能判断那些能抵押、质押是否转移占有、哪几种情况能留置。 担保,是指以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的的保证行为,其类型包括: (1)保证。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一种担保形式。抵押物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 HYPERLINK /view/19573.htm \t _blank 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3)质押。一方当事人将其可以支配的动产或者特定的权利移转给另外一方当事人占有或者控制。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4)留置。只能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及加工承揽合同中行使留置权。例如A帮B自行车,A应得B保管费,若B不交,A就有权留置自行车。 (5)定金。 例题: ——《担保法》规定可以用作抵押的财产有( C )。  A 、土地所有权    B 、学校的教育设施  C 、交通运输工具   D 、依法被查封的财产 ——我国《担保法》规定不得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 ABCDE )。  A 、土地所有权  B 、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C、 学校教育设施  D 、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E 、医院的医疗卫生设施 ——在权利质押中,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后,不须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的权利的有(B )。  A 、商标专用权    B、 汇票  C 、股票       D、 专利权 ——在权利质押中,以下列权利作为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后,应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BCDE )。  A 、债券       B 、股票  C、 商标专用权    D、 专利权  E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第2章(出一个多选题) 考点1: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 考点2: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为依据。经济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行为——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事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P39 参考46页选择题 第4章 考点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出资方式P67表4—1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人数 普通有限公司50人以下 国家可独资设立国有独资企业 2以上200人以下,并且发起人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3万以上,一人有限10万以上 500万 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不超过20%)、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特许权出资 (2)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不超过20%)、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折合为股份。但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特许权出资 (2)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是否可以抽回出资 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召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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