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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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7分,2009年的分值为19分。自2001年以来,每年的综合题均来自本章(2007年和2009年的综合题给了《公司法》,但出题老师给了《合同法》两个简答题作为补偿,还是10分)。 本章考点最多,但大多数考点要求考生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的东西不多。2010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在第四节新增了“债务的抵充顺序”;(2)在第四节对“撤销权”进行了调整;(3)对第五节“合同的担保”进行了重大调整,在原来N个考点的基础上,又新增了N个考点,复习难度提高了N倍。在2010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不会低于15分,在简答题、综合题中至少会占一席之地。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单选题 4题4分 3题3分 6题6分 多选题 2题4分 2题4分 1题2分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简答题 2题10分 2题10分 综合题 1题6分 合计 8题18分 7题14分 10题19分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P206) 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P207)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严守合同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格式条款(★★★)(P211)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2010年新增)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2、格式条款的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有( )。(2008年) 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但格式条款有效;(2)选项BCD: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二、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P212) (1)内容具体确定。 【解释】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解释】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解释】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解释1】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2)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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