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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十六问
简答题不超出以下16题的范围
1。揭开公司面纱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的面纱”,指的是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原则,而揭开公司面纱是例外 。
2.三大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A.同时履行抗辩权: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4)他方当事人尚未履行,他方不履行的,可以提出完全抗辩,不完全履行的,可以提出相应的抗辩。
B.先履行抗辩权:
(1)双方当事人互付债务,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2)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4)先履行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C.不安抗辩权:
(1)双方互付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
(2)该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义务人。
(3)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4)后履行义务人欠缺履行能力或者欠缺信用。
3.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
A.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最低注册资本是3万;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2~200人,最低注册资本500万;
B.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出资转让受法律的限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较少,召开股东会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和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4.效力待定合同
(1)概念
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某个方面存在瑕疵而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文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B.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C.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3).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3方当事人的3种权利:
A.有权人的追认权
B.相对人的催告权
C.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5.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概念:
是指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并不使之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表意人以变更权、撤销权的合同。
有以下情形: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6、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1)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不足以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第一类是指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类是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产生没有执业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即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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