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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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提纲

有限责任公司:(1)依公司法成立(2)由一定人数股东出资组成(3)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5)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1)依公司法成立;(2)由一定数额以上的股东组成(3)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4)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5)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6)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投资人仅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承担责任。 无限责任:投资人需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无力偿还其名下的债务份额时,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要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人民币)(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人民币)(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设置:(1)发起人或股东(2)注册资本(3)公司章程(4)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5)公司住所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 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公司董事: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可连任;董事会应当对决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监事:必设机构,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在固定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在有限责任公司为非必设机构,在股份有限公司为必设机构,由董事会觉得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10.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股权在股东内部可自由转让,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则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P69 11.股份有限公司允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特殊情形:(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2. 公司合并及分立后的责任承担: 合并: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分立: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3. 普通合伙企业VS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组成人员 2人以上(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2-50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形式 无限连带责任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出资方式 可用劳务出资 不可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的权力义务 (1)听取报告权(2)查阅账簿权(3)异议权(4)委托撤销权 竞业禁止自我交易 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可与本企业进行交易、可自营、可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财产份额出质: 须经其他人一致同意方可出质 可将其在有限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财产转让: 同上 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利润与亏损: 新合伙人的债务承担: 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入伙前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 法定退伙: 退伙后债务承担: 如在退伙前有相关责任,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继承: 相互转换: 14.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后的责任承担:(1)通知债权人: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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