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提纲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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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提纲1

经济法复习提纲 考试形式: 单项选择 10个 2分每题 共20分 多项选择 5个 2分每题 共10分 简答题 分(1)、(2)、(3) 问 每小题10分 共30分 案例分析 40分 答题方式 (1)先回答问题的直接结果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3)结合本案……(4)所以……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公平、诚信原则(3)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自愿原则:合同主体均可基于自己的意思而自由活动。包括:当事人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的自由;当事人有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二、《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1. 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设有规范并赋予名称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尚未确立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2.有名合同分别是: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合同 三、.合同成立的条件 1.(1)有合格的订约主体(2)有确定的合同内容(3)经要约、承诺两个阶段(4)采用符合法定的形式 2.有效合同 合同的成立是一种事实判断,成立的合同未必有效;合同有效是一种价值判断,有效的合同却并不一定立即生效;合同生效才是有效合同的效力的开始。 3.合同有效的条件:(1)当事人合格(2)意思表示合格(3)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四、因合伙而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P143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所形成的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当合伙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越过合伙企业直接向任一或全体合伙人请求清偿;清偿全部债务的合伙人有权请求其他合伙人补偿已分配各自应负担的份额。 在我国连带责任一般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债权人就其共同债务负有各自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的义务,债权人享有就全部债权向任一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力。 五、依公司或法人(身份特殊)对外发生的一切债务要归属于公司。 六、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有效部分。 合同变更的特点:(1)以原合同有效为前提(2)须以双方协议的方式进行,单方无权变更(3)均不具有溯及力。合同变更仅对以后生效,已履行部分不受影响。 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其法律根据。而且,合同变更仅对约定变更的部分发生效力,未变更部分权利和义务继续有效。 七、债的免除行为: 债的免除行为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 理由:(1)免除使债务人收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 (2)如果免除一定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债权人对权力的处分 免除具有以下特点: 免除是无因行为、免除是无偿行为、免除不需要特定形式、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生法律效力、免除可以付条件或者付期限 八、债权的撤销权制度P215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规避行为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具备的条件:(1)须债务人确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者已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的行为(2)须债务人规避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3)须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可能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以债权人为原告,以债务人为被告以收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的撤销权诉讼。 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也包括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九、债权的代位权保全制度: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仅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和程序:(1)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合法(2)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须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5)须债务人的债权为非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为原告、以债务人的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第三人而形成的代位权请求诉讼。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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