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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复习要点
《经济法学》复习提纲
第一章 导论
○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范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运行协调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和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法律主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在特定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以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的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人是指自然人。
●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应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没资格)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除另有规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实质上由1-50个人组成。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0。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取得证书才算专利)、土地使用权等评估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内部规范。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可行使职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一般)、执行董事、经理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经理可行使职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经理、监事会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份总额三分之一时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起无记名投票的,应于会议召开2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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