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用教程参考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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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用教程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经济法总论案例1答案:(1)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适应、同时并存的。范某享有遭受火灾时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两者之间都是以对方的存在作为自己存在的条件的。同时,保险公司享有要求范某作为投保人履行施救义务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范某就又成了义务主体。范某违反了自己的施救义务,保险公司就可以行使自己拒赔的权利。(2)主体:范某与保险公司;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上述);客体:投保的财产。案例2答案:(1)本案中原告之母与被告之父不应为原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而应作为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才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中原告和被告虽为哑人,但不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2)《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中原、被告虽为哑人,但能够表达自己的意志,法院应当传唤他们与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另外,对于离婚案件,委托代理人是无权代理达成协议的,所以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没到庭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无效的。第二章 公司法案例1答案:(1)关于董事的任期的规定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没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2)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不合法。根据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本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低于1/3。(3)关于股权转让规定合法。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案例2答案:(1)甲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时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在本题中,甲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超过10日。 (2)首先,甲公司收购股份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收购的本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5%。其次,甲公司将收购资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3)首先,董事王某同甲公司的交易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其次,王某的收入应当归甲公司所有。 (4)A股东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受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A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案例1答案:(1)张某不能以劳务作价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2)张某可以委托其妻弟经营管理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3)法院不应支持供货商的要求。张某在设立企业时未注明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所以不应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4)张某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雷某并非该企业的投资人,只是经营管理人员,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如其有过错,应对张某承担经营不善的责任。案例2答案:(1)甲的主张不成立,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的主张不成立,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丙的主张不成立,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的主张不成立,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应用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而进行的分配违法,应全部退还,退还的财产首先用于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四章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案例1答案:(1)上述第一条的约定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合作企业组织机构的规定: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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