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案例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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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案例题

 经济法概论案例题 1. 2004年初,企业甲、企业乙和企业丙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6万元;乙以厂房和设备出资,作价19万元;丙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丙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   请回答: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丙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甲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1)该公司不能有效成立。根据《公司法》第23条规定,生产性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本题中实际出资人民币49万,不符合规定。   (2)对非货币形式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丙应当向其他已经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甲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甲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出资作价16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类出资最高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的要求。   2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l/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1999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 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0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l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4年2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 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代表l/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l/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而在光 中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临时会议须经l/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光中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因此,首次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光中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4)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公司法》规定,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3 某教师老王在一所高校工作。2003年6月份,张 HYPERLINK /webhtml/teacher_all.asp \t _blank 老师取得了下列几笔收入:(1)工资1000 元;(2)稿费收入2000元;(3)国库券利息收入300元;(4)购买福利奖券中奖500元。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上述收入中,哪些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缴纳多少?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老王6月份的收入中,工资、稿费收入以及购买福利奖券的中奖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工资部分应缴纳:(1000—800)×5%=10(元);稿费收入部分应缴纳:(2000—80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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