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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知识点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1.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其监督之下,强制清算期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球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名词解释)
2.破产法主体的适用范围:所有的企业法人。
3.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破产原因可以分为两种情况: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请康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
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
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4.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的情形:①债务人提出申请;
②债权人提出申请;
③清算人提出申请;
④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请(银监会)。
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
5.取回权(单选、多选)
①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②出卖人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送,债务人尚未受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6.破产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两个裁定。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这时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定金则按照定金罚则以双倍数额申报破产债权。
7.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8.别除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使用价值)和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①平等保护原则;
②物权法定原则(多选),a.物权种类法定;(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b.物权内容法定。
③一物一权原则(多选),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并非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
④公示、公信原则
3.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4.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断)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个别不动产他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情形,另外,非以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也不要求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为了避免登记效力因异议登记而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实效。
预告登记,《物权法》为了保障不动产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专门规定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5.动产的物权变动,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断)
6.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善意取得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之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②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7.拾得遗失物,自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8.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①完整权;②绝对权;③排他权;④永久权。
9.征收(所有权,不动产);征用(使用权。动产和不动产,为了抢险、救灾)
10.业主的建筑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选择)以及因共同关系产生的成员权(共同管理权)三种权利构成。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此项义务不得放弃。在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公同管理权必须随之转移。(判断、选择)
11.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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