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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复习要点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市场分配调控关系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关系经法律法规调控后,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亦即经济法上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货币、有价证券、智力成果及其所产生的的权利、经济行为、管理对象。
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经济法上的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规定,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可能性。(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经济法上的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规定,为实现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而进行相应行为的必要性。
3、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分类: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4、经济法律事实概念:凡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物,都称为经济法律事实。如合同、协议、拍卖、招标投标等都是法律事实。
种类:事件(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行为
物的分类中的特定物:不可替代
5、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的特征: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2)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3)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无权代理: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经终止
表见代理: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与其发生民事行为,其产生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表见代理构成条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
2)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
3)第三人需为善意且无过失。
4)是无权代理人与善意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恶意代理、双方代理
独资与合伙企业
企业法律形式:独资、合伙、公司
企业设立原则:自由,特许,准则,行政许可
企业设立登记:筹建登记、开业登记
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有哪些?
产品或经营成果,商业服务活动为社会所需
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员
有明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
有明确的,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 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 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1)投资人主体的单一性(一个自然人)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
企业资格与业主人格的重合性(不具法人资格)
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设立条件: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我国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国家公务员
3)党政机关有关领导干部
4)警官、法官、检察官
5)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包括:(1)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企业
(3)上市公司
(4)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5)社会团体。
4、合伙企业的定义: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人)企业和有限合伙(人)企业。
法律特征:1)合伙人不具有法人资格
2))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
3)企业的设立与管理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
4)合伙人共同出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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