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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讲义
经济法课程讲义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
应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要了解概念,首先要掌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它有自已的调整对象,具有一定范围,且有自己特征。
一、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也即经济法效力所及的范围,经济法是规范什么,调整什么的。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或者包含经济内容的法,这一理解不够准确,严密地讲,它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是有关社会经济管理活动的法,而不是调整非经济关系(公安、消防),也不调整其它经济关系(普通合同关系、家庭财产关系)。明确的讲,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企业组织关系,对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财务加以管理,但不能太多、太严,只能进行必要的干预,保证企业从法律上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市场管理关系,培育市场,有正当竞争就有不正当竞争,市场无力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宏观调控关系,以间接手段为主;社会保障关系,强制实施,互济互助。其中,其调整的重点有几种观点,如日本金泽良雄指出,经济法是以“国家之手”(无形的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而制定的法。
二、概念
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是某一部法,而是一类法。
三、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性
(二)管理性
(三)政策性
(四)综合性,
(五)系统性
四、经济法的地位
(一)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阐明联系,说明它们是共同作用的;阐明区别,说明经济法是不可替代的。
1、经济法与民法
联系:(1)两者都调整经济关系(财产关系);(2)概念相通。
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民: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特定的经济关系。
(2)主体不同。民:公民、法人;经:广泛。
(3)作用:民:个体本位;经:社会本位。
(4)调整方法不同。民: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经:命令、平等。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概念
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每一社会被相应的法律调整后就会形成法律关系。如商标关系、合同关系、工商登记管理关系。
二、构成
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因此,称其为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
(一)主体
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1、种类
(1)国家机关
权力机关、审判、检查机关,在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中发挥作用。
(2)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
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内部组织
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承包、租赁、劳动保护、社会保障)
(4)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公民主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税收方面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2、特征
(1)主体资格的复杂性
同一主体在参加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主体地位。如纳税机关,在纳说关系中,其为义务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其为权利主体。
(2)形式广泛性
不具有独立资格的企业车间、班组也能成为主体。
(3)主体间具有录属性
表现为组织上的录属性(管理与被管理)和意志上的录属性(义务主体服从权利主体)。
(二)内容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三)客体
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指向的对象和目的。这种对象和目的主要包括:
1、物。是客体中最主要的一种,如税收关系、土地征用关系、环境保护关系等。但限制流通物或禁止流通物不能成为客体。
2、行为。包括经济职能行为,如管理,也包括具有财产内容的经济行为,如运输合同中客体为运输行为。
3、无形财富(智力成果)
它不具有物化形态,但却可以创造物质财富,提供经济效益。如专利转让、商标侵权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这是上个动态的运动过程,它是由一定的客观情况引起的。
(一)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
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称为经济法律事实。
产生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如签订合同;变更,如企业注册资本、法人发生变动;终止,如企业破产。
(二)种类
1、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受当事人主观意志的支配。包括经济行为、行下行为和司法行为。
2、 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法律事实。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的概述
一、公司
(一)概念。是依法设立,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特征
1、股权制。公司的资本来源来自于若干股东的出资,投资入股,采取自愿原则,等量股份拥有等量权益。
2、营利性。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是以保值、增值为目的的。
3、法定性。公司为法人,其法人资格的认定以及开业前的登记都具有法定性。
(三)分类
1、根据股东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封闭公司、开放公司)
2、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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