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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侵权责任法(第7、9、10、11章)
第七章《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系列解读——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解读】本条系对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责任主体的规定。1、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患者的损害(3)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2、医疗机构的替代责任3、案由确定根据本法规定,在医疗侵权民事责任中不再使用医疗事故的概念,涉及医疗问题的现行案由只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两种。4、赔偿项目及标准法律适用的二元化是当前医疗损害赔偿中存在的一个最主要问题,也是产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冲突的主要原因。《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5、赔偿责任比例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与患者自身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只要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所有损害后果均由医疗机构承担,是不合理的。应该考虑医疗机构过错程度和诊疗行为在损害后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确定损害赔偿比例。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根据鉴定结论认定的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来确定赔偿比例。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读】本条系关于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及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1、患者的知情同意权2、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范围及标准3、《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和法律效力4、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1)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代理权行使。(2)特殊的行为能力受限的代理权行使。5、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构成要件6、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解读】本条系关于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措施的规定。1、紧急救治义务2、紧急救治义务的适用条件3、如果在法定情形下,医疗机构没有履行紧急救治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在履行紧急救治义务时,若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应对患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读】本条系关于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规定。1、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2、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3、“当时的医疗水平”如何理解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解读】本条系关于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规定。1、医疗损害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应对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负举证责任,但实践中患者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比较困难,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患者往往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赔偿。为平衡医患双方利益,在个别情况下可以推定医务人员存在过错。2、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3、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5、举证责任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解读】本条系关于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规定。1、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导致患者损害的情形2、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形3、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解读】本条系关于医疗机构免责的规定。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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