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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预习讲义-第4部分(打印版)
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预习讲义
第四部分 劳动与社会保险政策
第十三章 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考点:劳动法律关系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1.区别:
(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思想意识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
(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2. 联系: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2)劳动法律关系不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即现实的劳动关系惟有取得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其运行过程才有法律保障。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法》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只是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不属于违法行为;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不仅应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还应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表现在:
1.事实劳动关系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缺乏劳动法律关系赖以确立的法律事实的有效要件,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等。
2.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但这不是由双方当事人所设定和所预期的。
3.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就应强制其终止,但劳动者的权益仍然受劳动法的保护。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1.劳动者
要成为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1)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劳动行为能力。(16周岁)
(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
是依法成立,并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发给其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精神财富和行为,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表现为一定的行为和财物。
1.行为:劳动行为和其他行为。
2.财物:实物与货币。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考点: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公平就业。
(一)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1.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用人单位的权利
(1)劳动用工权:招工权、用****
(2)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3)工资奖金分配权
2.用人单位的义务
(1)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保障。
(2)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3)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不擅自或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辞退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劳动者时,应先与工会和劳动者沟通。
(4)为劳动者组建工会及工会依法开展的活动提供帮助。
(5)依法保证并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
(6)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及各项待遇。
(7)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8)依法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
(9)建立职业培训制度。
(10)依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三)公平就业
公平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是公民宪法所赋予平等权在就业方面的具体表现。
《就业促进法》规定:
1.妇女就业平等权
2.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平等权
3.残疾人就业平等权
4.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平等权
5.农村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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