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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法规知识点归纳整理1
2012年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重要知识点归纳(串讲)
一、应利用公平原则加以理解的一些情形
表1 公平原则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体现示例
具体情况
监理单位的选择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特别注意:无设计单位)
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特别注意:无建设单位)
合同订立、撤销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应归类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仅由重大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受害方享有,对方当事人不享有撤销权。(法律公平性的体现)
债权、债务转让
债权人转让债权,保证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还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主体的,必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后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代理
关于代理的各项法律规定,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就是要公平。如: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但其代理行为却是有效的
招投标过程中
公平、公正原则是贯穿招投标活动的一条主要原则,如以下几点:
(1)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
(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4)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5)以串通投标、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等都是违法的;
(6)因违法行为而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况下,应重新组织招标,而不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为这样才能保证对所有投标人都公平)
诉讼、仲裁过程中
如证据的交换、明示;证人不得旁听(防止串供);诉讼中将合议庭的组成告知被告与原告方;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应征求双方意见等都体现了法律公平公正的一面
无因管理之债
之所以产生无因管理之债,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员。另一方面.受益人也应该对无因管理的服务支付报酬,这才对双方都公平;不当得利之债的情况也如此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如果不可能知道还要起算诉讼时效的时期,显然对当事人不公.但是,如果在应当知道但不知道(而且是否知道的真实情况有时候无法认定)的情况下,还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时期,就会对其他人不公。(法律不保护行使权利的懒惰者)
表2 有关“撤销、撤回”的归纳
项 目
具体情况
可以单方面撤销
(1)要约可撤销、撤回,承诺可撤回;
(2)委托代理关系中双方都可以单方面撤销委托关系(签订委托合同的则应依合同约定);
(3)申请人撤回诉讼(仲裁)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也视为撤回诉讼(仲裁)申请;
(4)行政部门对企业资质依法进行的撤销、撤回。
注:可撤销的合同不能单方面自主撤销,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后才能撤销
需通知后方可撤销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需对方同意后方可撤销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不可撤销
(1)中标通知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一旦发出就生效)
(2)承诺不可撤销(但在承诺到达对方之前可撤回)
(3)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可撤回;在此之后不可撤回,也不可撤销
注:有关判决、裁决、调解书的撤销不在此表的归纳之中。
三、 有关“转让”的归纳见表3。
[理解]千万不要认为“可撤销”的也就“可转让”,因为撤销只涉及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转让则必然涉及第三人,如果不考虑第三人的权利就会造成不公平。如中标人可以放弃中标(需接受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惩罚),但是不能转让中标;又如委托代理关系,当事人可以单方面撤销(有合同约定限制条件的除外),但却不能在未经对方同意时单方面转委托。
表3 有关“转让”的归纳
分 类
具体情况
通知即生效
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不发生效力(若有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需对方同意后转让才生效
(1)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不可以再转由他人代办,除非经过委托人的同意;
(2)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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