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万名考试法律知识精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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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万名考试法律知识精华

第一部分 《法律知识》考点精讲 第一讲 法理学 1、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前者制定修改基本法;后者制定修改基本法以外的。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 (6)地方政府规章:是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效力等级低于地方性法规。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由后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其它: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 3、法的一般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成文法,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一般是指习惯法。   ★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法和普通法,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特别优于一般。 4、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一是法律调整的对象(首要标准);二是法律调整的方法(补充标准)。 5、法律事实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事件,一类是法律行为。 6、立法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法律议案的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30人以上或者是一个代表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除此以外的人提出都只能叫提出立法建议,不能叫提出法律议案。 第二,法律草案的审议。 第三,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这是法律制定程序中最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阶段。我国宪法的修改要有2/3以上的代表的同意,法律草案要有过半数的代表同意,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到是指全体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法律的公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法律没经公布就不具效力,所以必须在法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布。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7、法律的实施一般包括四个方面:一个是法律遵守,法律遵守是最主要的法律实施方式;第二个方面是执法,国家行政机关主动的依照法律进行社会事务的管理;第三种为司法,法律适用;第四种为法律监督。 8、司法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其中以程序公正为重点。第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9、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分为两类,即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两种)。 10、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的分类 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或法定解释。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和应用解释。这里法律解释,是指正式解释中的立法解释。 非正式解释是指不会产生实际法律后果的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和普法解释。 2、立法法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定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11、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的渊源上不同。前者是制定法,后者是判例法。 ? 第二讲 宪法学 ★宪法的法律特征: (1)宪法是根本法:内容上,根本性;效力上,最高性;程序上,严格性。 (2)宪法最显著的特点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外在表现。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领导原则。 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1.增加尊重和人权的规定 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延长至五年) 一、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遵循中央统一领导,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等级职权。 (二)我国的国家机构 考点01:全国人大的职权 1.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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