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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一单元 合同法总则
一、合同的订立(P253-260)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特殊规定如下: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011年单选题)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者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者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四)格式条款(★★★)(2008年多选题、2010年判断题、2012年多选题)
【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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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相关链接】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例题1·判断题】在一份保险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不属于赔付范围,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观点都有合理性,但还是采用了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2010年)
【答案】√
【例题2·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拟订的下列格式条款中,属于无效的有( )。(2012年)
A.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
B.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格式条款
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格式条款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只是需要解释,而非直接导致无效);(2)选项B: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3)选项C: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时无效;(4)选项D: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时无效。
(五)缔约过失责任(★)
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二、合同的效力(2007年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P260-261)
(一)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等。
【解释】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物占有的转移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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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践合同
(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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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解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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