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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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

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 (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 (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 (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 (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 答案分析 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 (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2)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须设董事会,只是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情况下,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但这仅是例外,并不排除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设董事会的情况。 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而第2条约定30万元人民币则不符合规定; (2)第3条约定以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折价出资的金额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 (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资人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的,因此,第4条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规定; (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不是经理。因此,第6条约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因此,第7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 内容简介:合伙企业法的案例 案例1: 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问题: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分析: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 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查阅账簿; 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七章 合同法律制度 案例一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一、案情介绍: 某企业推行成本责任制,将产品的成本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头,如果职工在工作中超出成本定额,将按比例扣发奖金。为此,企业将上述规定用协议书形式与每个职工签定了协议。职工赵某,因在工作中超出成本定额较多,当月奖金被全部扣发。赵某不服,认为企业侵害了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要求企业补发奖金。企业坚决不补,于是赵某以企业与其签订的协议属无效合同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补发自己应得的奖金。 请问:赵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二、相关法理知识: 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以给付为对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关系是当事人按照各自的意志自由创设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农村的土地承包合同,企业承包合同等,虽然其具有经济内容,但它不是建立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达成的协议。非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也不属于合同法上所讲的合同。 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意在引起法律上的效果,受法律保护。合同是两上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以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 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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