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意志论基础(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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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意志论基础(上)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意志论基础(上) 张家勇 西南财经大学 副教授   关键词: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意志理论/说明模式   内容提要: 从历史上看, 意志理论既被用于证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 也被用于否定第三人权利。由于第三人问题对意志理论提出了从“二人关系”向“三人关系”模式转化的视角,因此第三人权利的证成仍需体现对各方意志的尊重。第三人取得权利的不同构造模式对第三人意志的影响不同, 在“直接而独立取得”模式下, 第三人只被保留了消极拒绝的权利, 法律在为第三人利益规则设计上, 应强化而非弱化第三人拒绝权机制的构造, 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第三人自治。   无论是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概念本身, 还是从各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都被作为合同法问题处理。 [1]也即, 第三人权利产生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或约定。对于合同法而言, 合同自由作为核心原则, 其正当性立基于意志理论之上。第三人权利问题与合同自由有密切关系, 欲证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当尝试从意志理论角度加以说明。   一、意志理论的两种运用: 问题的提出   合同效力正当性的系统认识表现为合同或允诺约束力的学说。尽管可以将合同(或允诺)约束力的学说史追溯到更远, [2]但一般认为, 近代(或古典) 合同法理论是建立在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传播的自然法学说 [3]以及康德关于自由与义务的伦理学说基础之上的。 [4]18、19世纪是自然法理论和自由主义哲学的全盛时期, 对于这个时代的意志理论法学家和哲学家来说,意志概念几乎成为他们的唯一假设。 [5]这个概念自此对于私法(或合同法) 变得如此核心, 以至于那些极度藐视所谓合同自由说法的律师们, 也将合同债务产生于当事人的意志或意图的观点视为当然。 [6]   在格老秀斯看来, 一个“完整”的允诺, 不仅要有把特定权利转让给他人的意图, 还必须要有证实这种意图的“明显标志”。 [7]它需要具备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是立约人要具备理性,疯子、白痴以及未成年人的允诺是无效的; 其次, 允诺的对象必须实际或可能为立约人所控制,因为允诺的效力源自立约人的权力, 他不能转让自己没有的东西; 最后一个是允诺的接受, 如果允诺涉及双方义务, 允诺的接受需要告知立约人; 如果允诺是无偿的, 只要有表明受约人接受的事实就足够了, 该事实无需告知立约人。 [8] “履行允诺的义务产生于永恒的正义本质, 它为上帝和一切理性之人所共有。” [9]普芬道夫的看法与此相同, 他认为, 声称允诺施予的负担乃是立约人依据其自由意志表示同意的结果, 是阻止立约人对允诺或协议有所抱怨的再好不过的方式了。 [10]要使允诺有效, 不仅要有立约人自己的同意, 而且要有受约人的同意, 且这种同意都必须以某种标志加以充分表示。 [11]沃尔夫追随普芬道夫, 将合同债务的基础或根据建立在合意基础之上。 [12]但是, 与格老秀斯、普芬道夫不同, 沃尔夫将允诺的约束力纳入其关于允诺的定义中。“一个人充分表明他希望为另一个人实施某个行为、给予某物或做某事, 且将要求其履行、给予或做的权利转让给此人, 就被说成是对那个人做了某种允诺。” [13] “立约人实际上将要求履行允诺的权利转让给了受约人, 因此, 如果立约人自己不希望履行允诺, 受约人可以强制他履行。” [14]自此之后, 允诺的效力来自具有理性的立约人的权利转让, 并因受约人的接受而变得具有约束力的观点, 在19世纪逐渐发展为支配性的法学理论。   康德则被视为意志理论在哲学上的先驱。他认为, 意志源自主体的理性, 由其渴望能力所构成。 [15]因此, 这种意志就可以同时包括有意的选择行为和单纯愿望的行动。那种由纯粹理性决定的选择行为, 构成自由意志的行为。 [16]追问“我为什么应该遵守我的诺言”是徒劳的, 因为遵守允诺是一个“纯粹理性的公设”。 [17]由于通过契约的获得不过是他人积极意志的结果,因此获得的不是他人允诺之物, 而只是达到获得该物的意志的行动, 即允诺本身。“通过取得一种主动的责任, 我能够对另一个人的自由和能力施加压力, ??我的这种权利只不过是一种对人权, 它的效力只能影响到他意志的因果关系, 于是, 他必须为我做一些事, ??。” [18]   这个观点——允诺是自由意志的行动, 通过对方接受而具有约束力——具有双重意义: 一方面, 它提供了古典合同模式下有关合同债务正当性的根据: 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自我施予的责任。 [19]同时, 它表现为合同效力的合意主义: 相互同意使合同生效。 [20]从合同权利的发生角度表明, 合同权利源自立约人主动的权利转让, 因受约人的接受而由后者取得。但是, 应当看到, 前述看法只是在抽象层面解决了合同债务或合同权利的来源问题, 它并没有涉及这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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