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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同业机构担保业务合作促进计划
全国同业机构担保业务合作促进计划
为了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形成同业机构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交流合作、风险分担的紧密半紧密合作发展机制,根据2005年5月在成都召开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精神,在征求各有关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本促进计划如下。
一、现状与问题
自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以来,全国各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普遍建立起来,信用担保体系在各地已初步形成,信用担保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产业结构调整、中小企业发展、财政收入增长、就业再就业渠道拓宽和和谐社会科学构建的综合作用正在不断发挥出来。但是,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日益扩大,给信用担保提出许多新课题、新要求,同业机构担保业务合作就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从全国看,现在信用担保规模还不大,同业机构间的合作还比较零散,业务创新程度还不高,其所需要共同识别、预防、分散、化解和补偿风险的社会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形成。因此,以同业机构担保业务合作为核心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需要不断完善发展,用3-5年时间形成全国纵横贯通、上下联动、点面互促、共同发展的业务合作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以形成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出发点,同业机构合作各方致力于建立并发展彼此间平等互利、相互协作、互促发展的紧密业务合作关系;
(二)立足本区域,重点推动本省(市、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初步搭建本区域省市县三级信用担保机构间的业务合作平台;
(三)遵循经济规律,循序渐进地开展跨区域(跨省、跨经济区域)同业合作,逐步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交流合作和风险分担的同业机制。
(四)贯彻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议约定、责权利一致的合作原则。
三、合作平台及职责
同业担保机构业务合作,以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指导下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为宏观公共平台,以联席会议各省(市、区)级担保机构成员单位为骨干,协调组织本省成员信用担保机构、各经济区域成员信用担保机构和全国范围成员信用担保机构在各个层次(平台)开展业务合作。
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负责全国成员担保机构与国家信用担保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反映行业担保机构的心声,协调行业各项重大合作事宜,维护行业整体权益,为同业合作搭建好公共服务平台;
各经济区域成员省(市、区)级信用担保机构组成相应组织,负责本经济区域内成员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相关事宜;
各省成员省(市、区)级信用担保机构(或信用担保协会)负责本省成员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相关事宜。
四、合作的步骤
(一)合作各方担保机构,应首先立足于本省内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通过咨询培训、宣传交流、担保合作、协调维权等方式方法,增强相互间的认同感,增加同业体系的凝聚度,形成省内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力,以初步积累经验、探索模式。进而开展跨区域的相关业务合作,以不断扩大担保业务的辐射范围;
(二)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发挥其在本省行业的龙头作用,牵头配合当地政府促进本区域信用担保机构体系建设,初步搭建省市县三级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平台,通过自身的规范运作,辐射带动其它信用担保机构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积极开发业务新品种,努力创新业务新方式,不断缓解当地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市县级担保机构要善于利用省级担保机构的资金、信息、技术、人才等优势,通过担保合作,引进政策性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并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三)跨区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各地开展业务,应积极利用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特别是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地缘、信息及监管等优势开展工作;地方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主动配合跨区域担保机构的相关工作,为其在地方开展的信息查询、业务考察、项目合作、风险监管、关系协调等业务提供相关便利条件,通过业务合作推广担保新品种,提高地方机构人员素质,合作控制担保风险,共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五、合作方式、领域及内容
(一)合作方式: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内的各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当前的重点应是政策性担保机构)各合作方,根据具体合作事项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不拘泥于同一模式,采取灵活多样、确有实效的方式开展自愿合作业务;
(二)合作领域:各合作方将在彼此所从事的担保主业领域进行广泛的合作,如辅助业务(协助办理申保拟保客户或相关市场信息查询、协助办理在保客户或其关联机构信用信息收集、协助办理异地担保抵质押物登记等)、担保业务(共保、分保、再担保等);
(三)合作内容:
合作内容包括本省范围内合作和省际间合作(本经济区域与全国性区域合作):
1、省内担保机构合作模式
省内担保机构的担保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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