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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总则前七章与死刑复核程序提纲
刑事诉讼法总则前七章与死刑复核程序提纲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1、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
2、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3、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如刑法、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律师法;有关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如看守所条例;有关国际条约)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四、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五、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3、诉讼效率
六、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目的;价值;结构;职能)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法院:审判权
具有专属性,三机关分别行使,并要依法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没有权力机关)
2、独立的程度不同。(集体独立;人民法院的独立与检察院的独立不同)
3、依法行使。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立案监督。(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2、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3、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
4、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辩护权行使阶段(整个诉讼阶段)
2、辩护的主体
3、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的义务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1、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须依法行使
2、体现:(1)定罪权统一,废除免予起诉;
(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
(3)证据不足不起诉;
(4)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八、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注意未成年人)
九、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15条)(重点内容)
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最高检《规则》第262、263条)
特殊情形:
(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2)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处理;
(3)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
(4)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
(5)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
十、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十一、刑事司法协助
1、渊源:国际公约或条约;互惠原则
2、主体: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广义的还包括:公安机关、司法部司法协助司)
3、司法协助行为(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引渡——条约。承认并执行生效外国生效裁判——没有)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公安机关
2、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称谓)
3、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4、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二、诉讼参与人
1、概念(排除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2、当事人
(1)被害人(公诉案件)
报案或控告的权利;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申诉;公诉转自诉;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间);
没有上诉权,只有请求抗诉权和申诉权。
(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2)自诉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自然人基本相同。注意两点:诉讼代表人;强制措施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
A、 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的代表;
B、代理的对象: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
C、产生的依据:法定;
D、权利:广泛,申请回避权,有独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不能代替。
(2)诉讼代理人
A、哪些人有权委托: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另外,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注意近亲属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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