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考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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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考点

2010年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考点精析   重点一:债的概念与要素问题   对此,应明确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HYPERLINK /fagui2006/法律关系。债权为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有期限的权利。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权能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和处分权能。应明确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如题目:下列有关债权性质表述正确的是( )   A.债权为对世权   B.债权为对人权   C.债权为绝对权   D.债权为相对权   本题涉及对债权性质的理解。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为对世权、绝对权和支配权,而债权为对人权、相对权和请求权。因此,本题的选项应为BD.   重点二:债的分类问题   应掌握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主债与从债,财务债务与劳务债务的区分标准和区分意义。   如题目:甲与某农机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台标号为999号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合同。甲即与某农机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看,该债属于( )   A.法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简单之债   D.选择之债   本题涉及对债的分类标准的理解问题。法定之债是相对于意定之债而言的,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单一之债是相对于多数人之债而言的,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仅为一人的债;简单是相对于选择之债而言的,简单之债的债的标的物是单一的,选择之债的债的标的物不是单一的。故本题选项应为BC.   重点三:债的履行主体问题   债的履行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应当明确的是,依法律规定,债务可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如题目: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丙应向( )   A.甲追究违约责任   B.乙追究违约责任   C.甲和乙追究违约责任   D.甲或乙追究违约责任   本题涉及代为履行的责任承担问题。对此,应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本题中,甲与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乙与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甲与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丙不能向甲追究违约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B.   重点四:履行标的问题   履行标的为交付财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代物清偿问题。   重点五:履行地点问题   履行地点,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约定,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特别规定,没有约定,法律也未特别规定的,但可依习惯确定的,依习惯确定,可依债的性质确定的,依债的性质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如题目: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张某为卖方,住在甲市,王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法,( )   A.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B.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C.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D.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   本题涉及债的履行地点问题。依照《HYPERLINK /web/23251/合同法》第62条规定,交付货币和交付货物均应在甲市。故正确选项为C.   重点六:选择之债的履行问题   应予明确的是选择之债的履行,首先应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其方式,或通过合同特定,或通过选择特定,或因不能履行而特定。应掌握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的性质,选择权由谁行使。   如题目:关于选择权的行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当事人有约定的,应依照当事人约定   B.法律有规定的,应依照法律规定   C.无约定,又无规定,由债权人行使   D.无约定,又无规定,由债务人行使   本题涉及选择权由谁行使的问题。对于选择权的行使,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如质量“三包”,其选择权法律规定由消费者行使。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无规定,根据保护债务人利益的原则,一般由债务人行使。故本题正确选择为ABD.   重点七:种类之债的履行问题   应掌握种类之债必须特定化以后才能履行,其特定方法包括债务人的交付行为和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人指定。种类之债一经特定,给付物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毁损灭失时,债的关系终止,债务人的债务免除。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给付物,债务人也无变更给付物的权利。   重点八:多数人之债的履行问题   应掌握按份债务的履行和连带债务的履行。   如题目:甲和乙为丙的连带债务人,根据债的原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可将甲和乙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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