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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要点:常见问题解答1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本属无权代理,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 效果(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如果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不愿该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也可经由撤销权的行使,使之归于无效。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①须行为人无代理权;②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③须相对人为善意;④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①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人进行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为交易。②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③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为交易。
例题: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不成立
B.无效
C.可撤销
D.成立并生效
答案为:D
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国家在其管辖的领土上行使最高权力的表现。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是国家内政,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外交等多个方面。如决定本国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政策、社会是步、文化教育体制以及建立对外关系、缔结条约、参加国际组织、出席国际会议、宣战或媾和等等都属国家内政。
但“内政”又不是一个单纯的地域上的概念,一个国家在本国境内的某些行为可能是违反国际法的,别国对此违法行为的干预并不构成对内政的干涉。比如一国在本国境内扣留外国外交代表作人质就不属内政,因为在这种场合扣留人质破坏了国际法上规定的外交代表的豁免权;再如某国在国内实施种族隔离也不是内政,因为这是被整个国际社会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干涉指一国或数国为实现自己的意图,使用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预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使被干预国按照干预国的意图行事,以改变被干预国所执行的某种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势。如苏联对阿富汗的干涉,美国对科索沃的干涉。
不干涉内政原则有两个含义:①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别国内政;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维持或改变被干涉国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②国际法允许国家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义务对他国进行援助;也承认各国对他国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但这些行动必须具有公认的合法根据并且应严格在国际法律框架中进行。
例题: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行干涉?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
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D.甲国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答案为:A C D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又称法律渊源,从字面理解,似乎是指法的“来源”或“源泉”。但是,作为专门术语,它是特指法的效力来源,其含义为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各种法的形式,也属于对法的一种分类。法的渊源可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制定机关
宪法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的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
地方政府规章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法规 自治条例(综合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单行条例(某方面的)
特别行政区法 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
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 国际法主体
此外,作为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有政策、习惯、正义标准、道德信念等。
例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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