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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之民事法律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之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以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为中心(见第一部分的表格)
一、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
二、根据事件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成自然事件(海啸)和社会事件(罢工)
三、根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是当事人意欲追求的: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包括: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部分的不当得利行为(因为有的不当得利是基于事件)、创作行为、发明行为、添附行为、先占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隐(埋)藏物等
注意:一个行为可能同时是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或纯属事件,这里列举的几个例子
甲杀死乙,乙的儿女继承了乙的财产,对于发生的继承法律关系,甲杀死乙属于事件
甲杀死乙,甲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发生的侵权责任,甲杀死乙属于事实行为
甲将汽车托乙保管,乙擅自将汽车出租给丙,对于乙丙之间的租赁,乙的行为是法律行为
而由于乙擅自出租甲的汽车,因此所获取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出租汽车的行为对于甲乙之间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来说属于事实行为
扔掉一头牛是法律行为;杀掉一头牛是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发明、发现、创作行为、先占及盖了一座房子等是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
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
单方行为又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
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捐助财团法人的行为
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多方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设立公司等法人的行为
(二)、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
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
(三)、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与非要物,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主要的实践性行为: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四)、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
要式行为又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形式)和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批准)
我国要式行为主要有:遗嘱、收养协议、结婚、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保证合同。
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
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
(五)、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目前我国现行法上的无因行为包括:债权移转、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免除、票据行为、授权行为
(六)、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按行为的效果)
(七)、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按行为的效果)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律效力不同。负担行主要产生求权,处分行为直接完成权利移转。负担行为使债权债务发生变更,而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或消灭,如动产交付或不动产过户登记导致所有权的转让。值得注意的是,导致债权消灭的免除行为、导致债务转让的债务移转行为也是处分行为。
(2)对标的是否特定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的生效不以标的物特定化为前提,但在处分行为生效之前,其客体必须确定、可能。
(3)对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的,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但在从事处分行为时,处分人必须具有处分权的,处分行为才有效。
(4)法律行为是否公示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一般不子公示、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处分行为一般都要求依法公示
处分行为又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两类
意思表示
概念及分类
一、概念: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特定私法效果意思予以表达的行为。由此可见作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应当包含以下含义:
1、 意思表示乃是主观意思见之于客观表达,乃是主客观的统一。
2、 所表达的主观意思不是一般的意思,而是当事人想要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意思。
3、 由于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其核心的原则,所以意思边式必须是具有意思能力(即行为适格)者实施。
4、 所表示之意思必须是表意人自由形成的意思。
二、分类:1、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抛弃)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分为
① 有特定相对人的(要约)[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分为对话方式和非对话的方式―――对话方式一般只能撤销,不能撤回;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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