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交房条件风险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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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交房条件风险防范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交房条件风险防范 ?——评析一起延期交房纠纷案例 加入时间:2010-1-6 17:01:34  点击:2364?? HYPERLINK javascript:window.print() 打印本页 李涛 ??? 因商品房迟延交付而引起的纠纷逐渐增多,特别是对交房标准及延期交房特殊原因约定条款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开发商与购房户存在较大争议。笔者作为开发商代理人,近期参与了一起二十二户购房户集体起诉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诉讼,以此案例与各位同仁共同商讨,交流。 ??? 一、案情概述 ??? 二十二户购房户(以下简称原告)于2007年11月28日某小区楼盘开盘之日与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是2008年11月8日前;交付条件选择是: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第二款特别约定:“ 雨天按实际下雨天数计算延期交付”。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2008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等购房户发出了《交房时间顺延通知》,告知:“鉴于2007年—2008年施工期间遇雨雪恶劣天气的影响,你所购买的商品房入住手续将顺延办理,具体交房时间以我公司书面通知为准。”2009年2月18日被告开发的楼盘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消防、环保等单位验收合格,质监站在《竣工验收备案表》签暑备案意见并盖章。2009年2月中旬被告向原告等购房户发出《入住通知书》,该《通知书》通知购房户出售的商品房已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已具备入住条件,要求各购房户于2009年2月22日至3月6日期间按幢数分别办理入住手续。原告等购房户到被告处要求查阅有关部门验收的批文原件,因规划验收手续尚在办理之中,故被告只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原告等购房户认为楼盘未经验收,拒绝收房,并要求被告按日承担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为此,原告等购房户集体到市政府上访,且在中央“两会”期间到步行街拉横幅。当地房管局房产开发管理科于2009年3月9日向被告发出《通知》:“1、停发《入住通知书》;2、在15日内补办好商品房相关验收手续。”2009年2月24日原告等购房户又打市长热线反映情况,房管局向市长热线办的反馈意见是:“1、该项目于2009年2月18日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09年2月16日经消防验收、规划验收手续正在办理,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必须经过工程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并由开发企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我局已通知公司停发《入住通知书》,并要求公司在3月25日前补办好所有的验收手续,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知购房户入住。2、……现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的约定,交房时间尚未超过雨天可顺延的时间,不存在延期交房的赔偿问题。因我局不是法律部门,对合同的条款无裁决权,建议双方能够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只能请司法部门处理。”2009年3月24日被告获得了规划验收合格意见书,2009年4月1日,当地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知“经我办查验,该项目的土地、规划、质检、消防、人防等手续齐全,基本符合验收条件,经我办研究,同意该项目交付使用”。原告得到此回复后与被告协商无法达成协议,故而起诉。 ??? 原告诉称: ??? 2007年1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在2008年11月8前交房,到2009年4月1日止已延期交付144天。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日向原告支付万分之十的违约金(每户40000元左右)。理由:1、“雨天按实际下雨天数计算延期交付”约定无效;2、《竣工验收备案表》不能作为商品房验收合格交房的凭据,应符合2005年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建筑规范》国家强制标准,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经综合验收才能交房。 ??? 被告辩称: ??? 1、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八条第二款约定“雨天按实际下雨天数计算延期交付”,当地气象局提供的资料表明,施工期间雨天数达170天,依此计算被告交房日期可顺延至2009年5月27日。被告实际交房日期在顺延期内,不存在预期交房,原告诉请商品房延期支付赔偿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出售的商品房已验收合格,符合约定的交房条件,原告拒绝办理交房手续,产生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 ??? 2、该商品房已于2009年2月18日合法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具备了国家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根据2000年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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