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公司法》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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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公司法》案例

商法《公司法》案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赵某、钱某和孙某计划设立一家以商业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赵某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规定:赵某以劳务作为出资,作价人民币10万元:钱某以商品房一幢作为出资,作价人民币20万元;孙某以所掌握的客户来源作价15万元人民币出现金人民币5万元,由赵某为董事长,钱、孙为副董事长:不设股东会、监事,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公司盈利平均分配。请问:该公司能否设立,为什么?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案及解析】该公司不能设立,因为它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由三人共同制定;   (2)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所以,劳务不能作为出资;   (3)客源如以商业秘密作为出资。法律并未规定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最高应不超过70%,因为必须有30%的现金出资。   (4)公司必须设股东会,监事,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5)公司盈利分配应以出资比例为准。这是公司和合伙企业的根本区别;前者是股权式后者是契约式。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转让制度 2005年10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马起诺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该年11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准备将其在公司的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出资份额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份额   C.如果甲、乙均不愿意购买,则丙无权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都愿购买,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案】C 【解析】有限公司股东向外部转让股份要求维护人合性,因此要全体股东人头的过半数通过,否则不可以,但是又要维护资本流通的自由性,因此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否则视为同意向外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答案AB正确;C错误;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答案D正确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資公司的特别规定 1、2006年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投资设立了乙、丙两家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3万元,首期出资为20%,并计划在2年内出资缴清。设立行为经过工商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改正后该公司成立,3月份,丙公司和丁公司进行了一笔20万元的交易,拖欠货款,丁公司的律师经过调查发现,这笔交易是由甲公司进行操纵之下,利用丙公司的名义进行的。问:   (1)乙、丙两家一人公司的设立有何违法之处?   (2)就债权丁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答案及解析】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甲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10万元;并且实行法定资本制,必须一次全部缴清。因此,出资错误;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法人除外,一家股份公司同时设立两家有限公司,并不违法。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由甲公司操纵丙公司,显然导致丙公司的人格在这笔交易中不独立,因此丁公司可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在该个案中否定丙公司的人格,由甲丙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A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因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董事会决定董事长张某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该企业于2005年12月参与投资一子公司,该公司在河北衡水,为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国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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