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司考真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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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司考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20台,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当该汇票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 A.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恰好欠汇票付款人某银行10万元到期贷款,则银行可以提出抗辩而拒绝付款 B.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则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C.因该汇票已经丁公司无条件承兑,故丁公司不可能再以任何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 D.甲公司在签发汇票时可以签注“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抗辩和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果丙与付款银行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话,银行可以以此提出抗辩,拒绝付款。因此,A项正确。《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据此可知,甲公司不能以自己与持票人丙公司的前手乙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公司。因此,B项错误。《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丁公司已经对汇票进行了承兑,那么它就成为了第一付款人,要承担到期付款的票据责任。但是并非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抗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如果丁公司与持票人之间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持票人没有履行相应的债务,那么丁公司可以以此为由对抗持票人的付款请求。因此,C项错误。《票据法》第19条规定第1款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另外《票据法》第22条第(二)项规定,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据此可知,汇票出票时不能记载附条件的付款,如果在付款上附有条件的话,就会导致该汇票无效。因此,D项错误。 2.甲公司在交易中取得汇票一张,金额10万元,汇票签发人为乙公司,甲公司在承兑时被拒绝。其后,甲公司在一次交易中需支付丙公司10万元货款,于是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承兑时亦被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B.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交易中的对价 C.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其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D.丙公司应当请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解析:《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所以本题中,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付汇票上的金额,承担汇票责任,答案A是正确的。 3.2008年8月,出票人甲向乙签发一张汇票,乙不慎将其遗失。丙拾得该汇票,在伪造乙的签章后背书转让给丁。关于该事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应当先办理挂失止付,再在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B.若甲得知票据遗失的事实,其有权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C.无论是否已经启动公示催告程序,若丁不知丙伪造签章的事实而受让该汇票,其构成善意取得 D.丙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欺诈,乙可以主张撤销 Key:无答案【注: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B】解析:《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不一定非得先办理挂失止付,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进行。故A项说法错误。《民诉意见》第226条规定,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本题中票据遗失前的最后持有人为乙,而非甲,因此只有乙有权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故B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2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一旦启动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是无效行为,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并不导致票据无效,丁可以通过善意取得方式取得票据权利,即使丙的行为构成了民法上的欺诈,乙也不得主张撤销。选项D的说法错误。 4.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解析:《票据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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