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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
【案例1】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付款人为D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3年11月30日。请分析本案存在那些票据行为?甲作为持票人享有那些票据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分析] 丙公司的出票行为、丁公司的承兑行为、D公司的付款行为、乙公司的背书行为。
甲享有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请求付款人到期付款的权利;第二次请求权即追索权,行使条件为在第一次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案例2】汇票必须具备完全的各项,否则无效
中国一出口厂家,根据信用证向银行提交了汇票和有关装运单据。但是,该出口厂家所提交的汇票上,漏列了付款人和出票日期,因而遭到银行的拒付。在这种情况下,该银行是否有权进行拒付?
答:有。因为按照“日内瓦统一法”和各国银行的惯例,汇票必须具备完全的各项,如果缺少其中一项就不能成立。而在本汇票中,由于出口厂家所提交的汇票漏列了付款人和出票日期,因此该汇票应视为无效,银行有权拒付
【案例3】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20吨,价款5.6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A为B钢铁厂签发一张以B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后的商业汇票。一个月后,B厂从C金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6万元。B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余下的4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汇票到期后,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A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B钢铁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请问: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评析]A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基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在本案中,B厂与A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A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A公司提出钢材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但现在票据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A公司不得以钢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C公司,A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A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B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一)要约和承诺
货物买卖法案例
一、北京某公司希望向一美国公司出口工艺品,于星期一上午10点以信函方式向美国纽约的一贸易公司发盘。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是误报为每单位500人民币CIF纽约。那么,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1)如果当天下午发现问题;(2)如果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问题,客户还没有承诺;(3)如果第二天上午9点,客户已经承诺了。
答:(1)如果是在当天下午发现,该公司可以用更加快的通讯方式撤回发盘。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但可以撤回。其前提是,撤回通知必须在发盘送到受盘人之前或同时达到受盘人;
(2)如果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还没有承诺,但是该公司要撤回发盘已经不可能了,只能撤销该发盘。根据公约规定,在没有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可以撤销,只要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盘人;
(3)如果客户已经承诺,就是说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在双方正式签订合同之前,该公司还可以采用一些办法进行补救:1)向对方提供该公司最近与其他顾客达成交易的详细文件,证明确实的误报,争取对方谅解;2)许诺为对方在今后的交易中提供便利条件或额外好处,以便改正错误的发盘;3)如果对方拒绝该公司的请求,那么该公司只好“交学费”了,算作教训。
二、1995年,中国浙江省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出售一批原材料。电文为:“兹要约5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2000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4/5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3月8日,接马来西亚回电,“你3月2日电承诺。”这时,因国际市场木材涨价,原要约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因此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木材。浙江省出口公司是否违约?
答:(1)出口公司不违约。(2)因为,出口公司发出的要约是“虚盘”,附有保留条件,出口公司发出“虚盘”时并无受其约束的意思,而“虚盘”不是公约意义上的发盘,只是一项要约邀请,即使”虚盘”已被对方“承诺”,我出口公司仍然可以不予确认,不受约束,不与对方订立合同。
三、1992年,山东省某进出口公司电告巴基斯但一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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