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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民法
1. 民事权利及分类
分类标准
类别及含义
举例
备注
根据权利内容有无财产内容的不同
人身权: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具有专属性。
人格权与身份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侵害人格权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侵害财产权则要承担财产损害赔偿
例外情况:侵害人格权造成财产损害的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品要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不具有专属于性
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见后物权详解
民事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排除他人的权利
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
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请求权: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债权的请求权、占有保护的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权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法上的请求权
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它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抗辩权: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与程序法上的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
抗辩权的特征:①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②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③抗辩权为私权,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④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形成权: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销权、解除权,而催告权本身不是形成权
形成权的行使还要遵循两条规则:是不得附任何条件和期限
①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②单方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③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
④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
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
绝对权:其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故又称“对世权”
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利等支配权均属绝对权
两者的区别:
1.绝对权的义务人不特定;相对权的义务人特定。
2.绝对权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义务人负有义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在相对权的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
3.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但相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4.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故适用权利公示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相对权都是一种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不具有公示性,所以债权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5.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方法首先要考虑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失的应用;而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
相对权:其义务人是特定的少数人。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
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民事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
主权利: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主权利是从权利存在的前提
债权就是典型的主权利
区别的意义:主要是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主权利转移,从权利也相应的转移;主权利消失,从权利也消失
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转让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是典型的从权利;地役权也是从权利
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
专属权:专属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该权利不能与主体肥力,不得转让与继承
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矿藏和水流的所有权
非专属权:可以转让继承的权利
物权、债权、企业的名称权
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
既得权:指已经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民事权利绝大多数都是既得权
民事权利绝大多数都是既得权,期待权主要是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期待全权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的权利
附条件的权利,附期限的权利,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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