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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于案件、合同、项目、出差审批表附表) 表号: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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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小业主能否取得司法拍卖车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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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时就作为主要内容之一作了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公布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没有确保每一户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后四年内,能够按照规划文件中有关车位、车库配比的规定,通过购买或者承租等方式取得或者使用一个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或者车库的情况下,将其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的,应当认定为违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定的情形。”
但是,《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该条款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争议。2009年5月14日公布的《司法解释》对该条款作了较大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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