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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法律行为制度
第一单元 法律行为制度
【解释】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解释】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规范或者任意性规范。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2000年多选题、2002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如在法定代理人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
(1)合同
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胁迫
(1)合同
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5.乘人之危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
【相关链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情形
合同
其他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有效合同
无效
胁迫、欺诈
损害国家利益无效;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无效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无效
恶意串通
无效
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
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效
无效
重大误解
可撤销
可撤销
显失公平
可撤销
可撤销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力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②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②无效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但是,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②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②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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