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8期视频直播辅导课堂之民法总论(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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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8期视频直播辅导课堂之民法总论(四)

2013年第8期视频直播辅导课堂之 民法总论(四) 主讲:孟宪贵 新浪微博:众合孟宪贵 HYPERLINK /u/2342740757 /u/2342740757 众合教育专业辅导中心 起始状态 最终结果 民 有效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 √ 事 √(追认或取得处分权) 行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 ×(否认或撤销) 为 √(不撤销—— 违约责任) 的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 ×(撤销——缔约过失责任) 效 力 无效的民事行为 × × 不撤 房屋 曹操 孙权 500万 撤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部分示意图) 民事行为的效力 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 条件 意思表示不自由 五种 情形 欺诈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胁迫 以给本人或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 乘人之危 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 重大误解 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 效力 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 ★★★ 性质 形成权 主体 欺诈、胁迫、趁人之危中的受害方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中的双方 方式 诉讼或仲裁 限制 1年除斥期间 法律后果 有效 仅变更、放弃撤销、超过除斥期间 无效 撤销 注意 当事人仅要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主动撤销 无效民事行为 条件 行为内容违法 五种 情形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和管理性)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效力 自始、当然、确定、永久无效 法律后果 单方或双方返还 无法返还的折价 有损失的赔偿 恶意串通的,追缴财产归国家或返还第三人 特殊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 特征 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存续或消灭的事实 表意人选定的,将来的,发生与否不确定的,合法事实 种类 延缓条件 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 解除条件 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或消灭 积极条件 以所设定的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 以所设定的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成就 作为条件的事实非因当事人的人为原因(自然地)出现或不出现 效力 附延缓条件 条件成就,一方取得权利,一方负担义务 附解除条件 条件成就,一方丧失权利,一方解除义务(回复权利) 拟制效力 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 特征 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存续或消灭的事实 表意人选定的,将来的,必然发生的事实 种类 始期 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 终期 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 效力 到来前 附始期 期限未届至时,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 附终期 期限未届满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不终止 到来后 附始期 期限届至时,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 附终期 期限届满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 区别 到来确定为“期限”;不确定为“条件” 本部分相关真题演练 考点名称: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1、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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