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 关于合同法总则的几个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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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总则的几个问题 一、合同的内容之概括分析 二、合同的形式之综合分析 三、订立合同的程序之概要分析 四、合同的成立要件与时间之概括分析 五、合同的生效要件与时间之概括分析 六、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原则与例外之概说 七、解除合同的种类、条件与程序之综合分析 八、违约责任的形式与适用之综合分析 一、合同的内容之概括分析 (一)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12条)图说(P270) 一、合同的内容之概括分析 (二)“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12条第2款) (三)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第61、62条)(P126-128) 1、当事人协议补充; 2、依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司解(二)第7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适用法律的直接规定。(第62条及其他) 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一、合同的内容之概括分析 (四)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的解释(阐明解释)(P147-150) 1.合同解释的各种方法(第125条) (1)文义解释。(合同使用的词句) (2)历史解释。(合同法未规定) (3)体系解释。(合同的有关条款) (4)习惯解释。(交易习惯) (5)目的解释。(合同的目的) (6)诚信解释。(诚实信用原则) 一、合同的内容之概括分析 2.合同解释的几个规则 (1)合理第三人规则 (2)列举事项对非列举事项的排除规则 (3)同样种类规则 (4)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规则 (5)协商条款优于格式合同条款 (6)不利于合同用语提供者的规则 (7)手写的条款优于打字的和印刷的条款;打字的条款优于印刷的条款 (8)明示条款优于前例、交易习惯,前例优于交易习惯的规则 一、合同的内容之概括分析 (五)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1.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一方应履行两项特别义务。(第39条) 第39条第1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司解(二)第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一、合同的内容之概括分析 (五)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2.格式条款无效的特别规定。    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适用特殊的解释规则。    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合同的形式之综合分析 (一)合同形式的种类(P68-72) 二、合同的形式之综合分析 (二)各合同形式在合同中的地位与效力 1.订立合同的形式 (1)以不要式为原则,包括口头形式、(一般)书面形式、其他形式(第10、11条)。但不包括沉默(第22条)。 (2)依分则,下列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①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197条);  ②租期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215条);  ③融资租赁合同(238条);  ④建设工程合同(270条);  ⑤技术开发合同(330条)和技术转让合同(342条)。 二、合同的形式之综合分析 2.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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