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赠与合同znufe.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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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赠与合同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法定解除 第四节 特别赠与 引  言 设民事主体甲愿意赠与民事主体乙10万元,乙表示接受。10万元尚未交付给乙。 问: 1、该赠与合同是否生效? 2、甲能否撤销该赠与?如果能,甲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撤销该赠与? 3、甲能否不履行给付义务?如能,甲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给付义务。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第185条) 1、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赠与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3、自然人作为赠与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应对赠与的财产享有处分权。 4、法人作为赠与人应不违法。 5、自然人、法人作为受赠人,其主体资格无限制。 6、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为“财产”,其范围如何?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 二、赠与合同的特征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权利(所有权或类似于所有权的其他财产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4.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5.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 其效力主要表现为赠与人的义务。 一、给付赠与财产并移转其权利的义务 。 1.赠与人是否必须给付赠与的财产? (1)依诚信原则和合同的效力,应给付。  (2)三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应给付。(第188条)  (3)三种情况下可以不给付。 (第186、192、195条) 2.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责任   (1)受赠人可请求其交付。 (第188条)   (2)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责任的范围限于赠与财产的价金。 (第189条)  3.移转赠与财产的权利(办理登记手续) (第187条)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 二、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人原则上不负此责,但有两例外(第191条) 1、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法定解除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第186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如何理解此处的“权利”?  2.须是非经公证之赠与,以及不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之赠与。 赠与人应将任意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 已给付的赠与财产,怎么办?受赠人的损失,么办? 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法定解除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现时由享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 1.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事由:(第192条)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何为“严重”?“近亲属”的范围?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这时的“扶养”是否包括抚养与赡养?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法定解除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续) 2.撤销权人(第193条)    原则上属于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3.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第192、193条)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赠与人)或六个月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 )行使。 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法定解除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续) 4.撤销权的消灭 (1)撤销权除斥期间的经过。 (2)赠与人抛弃撤销权。 (3)赠与人的宽恕。 (4)受赠人死亡。 5.法定撤销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被法定撤销后,自始不产生赠与的法律效力。已经履行的部分,撤销权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 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法定解除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后,赠与人因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第195条) 其在性质上是一种抗辩权(史尚宽称之为赠与之紧急需要抗辩权) ,而且赠与人不得预先抛弃此抗辩权。 已经履行的,能否请求返还? 第四节 特别赠与(P297) 一、混合赠与 混合赠与是指含有偿行为的赠与。 二、附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的赠与,也称为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款的赠与。 附负担的赠与不同于附条件的赠与 。 附负担的赠与的特殊效力: 1、受赠人应按约定履行所附义务。 (第190条) 2、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义务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其履行或者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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