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破产法演示文稿3(第2章破产程序第4、5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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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破产法演示文稿3(第2章破产程序第4、5节)

第二章 第四节破产重整 重整的概念与特征 重整程序的开始 重整期间的营业 重整计划 重整的终止 一、重整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 是对已经濒临破产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预防和再建型程序 重整程序的特点: 清理债务和拯救企业的结合 债务人和债权人及债务人的投资者等多方主体参与 采取的措施具有多样性,是综合性的法律事件,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般适用于大型企业 一般认为,在破产清算、破产和解、重整的申请同时并存时,法院应优先受理重整申请 二、重整程序的理论基础 营运价值论 利益与共论 社会政策论 三、重整程序与其他破产程序的关系 (一)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 并列为破产程序,当事人可直接申请破产清算或者重整 由清算程序可以转入重整----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作出破产宣告前,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提出重整申请 由重整转入可以破产清算----重整不成功,则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进行破产清算 (二)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 并列为破产程序,当事人可直接申请重整或者和解 不能相互转换 区别? 四、重整程序的三个阶段 重整的开始:重整申请与受理 重整期间:裁定重整——裁定重整程序终止,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重整计划的执行 五、 重整的开始 (一)重整原因 引起重整程序开始的事由,法院裁定重整的实质条件 与破产清算的原因有差异: 第2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重整的申请 初始申请: 第2条、第7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提交第8条规定的材料 后续申请: 法院已经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债务人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但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后续申请的申请人: 债务人 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债权人不能申请 (三)法院受理 法院经过审查,裁定受理的,予以公告;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 裁定受理的,当事人不能上诉 重整程序开始 六、 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的意义 重整期间的起讫 重整期间的保护措施 重整计划的制订和批准 (一)重整期间的起讫 起讫:法院裁定重整之日—重整程序终止 重整程序终止的事由 破产性终止:法院裁定终止重整,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在重整期间,有第7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有第88条规定的情形,即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未能获得法院批准。 完成性终止: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 (二)重整期间的意义 重整期间,也被称为重整保护期间。为保护债务人的营运价值,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确立了保护措施: 自动冻结(停止) 营业保护制度 要完成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三)自动停止(自动冻结) A、法律程序的中止,包括保全措施、执行、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等(第19条、20条) B、对债权人实体权利的限制,禁止个别债权人的追索,暂停担保权的行使(第16条、第75条) C、取回权人的行使权利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第76条) D、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第77条第1款) E、除法院同意外,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股权(第77条第2款) (四)营业保护 确定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机构 两种选择: A、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并获得批准;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第73条 B、管理人负责管理(可聘任债务人的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第74条 赋予管理人或债务人以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权利 A、行使法律赋予管理人的职权 B、享有与继续营业有关的特别权利: 有权为新借款设定担保(第75条第2款) 管理人或债务人应接受债权人的监督 重整人仍要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担保权人在特定情形下可恢复行使担保权(第75条); 可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第78条) 七、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一)重整计划 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拟订、以维持债务人业务继续经营、清理其债务、谋求其再生为内容,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法院批准的方案。 是当事人在协商基础上作出的有关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的具体安排;是重整程序中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人:谁管理,谁制定(第80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第81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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