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理论强化班民法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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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理论强化班民法九

2009年理论强化班民法(九) 【例题】 甲商店从捷克购进了一批玻璃器皿,价格昂贵。但因销售人员的错误,标成国产玻璃器皿,价格相差20倍以上。顾客乙以国产品的价格,购进了该批玻璃器皿。后被甲商店经理发现,并找到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对于商场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应认定为欺诈,乙可要求商店假一赔二 B.应认定为重大误解,甲商店享有撤销权 C.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只有乙享有撤销权 D.应认定为显失公平,甲商店享有撤销权 答案【B】。本题涉及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所说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从而使表意人陷于错误并使自己得利的行为,本例中,甲商场因销售人员的错误,将进口产品标成国产,使自己陷于不利,肯定不为欺诈;所说重大误解,是指表意和内容相悖并造成一方较大损失的行为;所说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者多方没有经验,而造成对方重大损失的行为。本例中,甲商店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对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属于可撤销合同,其撤销权由合同当事人行使,而非仅有被误解人行使。应予注意的是,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只能由行为时的受害人行使,不能由行为时的欺诈人、胁迫人和乘人之危人行使,但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由当事人行使。本题选项为B。 第二,可撤销民事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问题。从行为的样态上讲,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他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则为违约行为。在合同关系中,如果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行为人如果不行使撤销权,则合同继续有效,行为人可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如果行为人行使撤销权,对所造成的损失,可请求损害赔偿,但该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是违约责任请求权,而是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 第三,撤销权的行使方式问题。权利人行使撤销权,是必须采用诉讼方式还是包括其他方式,理论上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采用诉讼方式进行,其理由是撤销权的行使理由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而这些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应由法院予以认定,采用诉讼方式有利于维护民事行为的严肃性。另一种观点认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应是以自主方式为主,即当事人可自主行使,在自主行使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可采用诉讼方式,这样以利于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权利行使的成本。当然,对于身份行为,如撤销婚姻、撤销收养,应当采用诉讼方式以维护其严肃性。目前的主流观点为第二种观点。 第四,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区别问题。(1)权利主体不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其权利主体为行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债权人撤销权其权利主体为债权人,不是行为的当事人。(2)撤销理由不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理由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债权人撤销权的撤销理由是: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自己责任财产且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3)权利的行使方式不同。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其行使方式以自主行使为主,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才采用诉讼的方式;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只能是诉讼方式。(4)权利的行使期间不同。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该1年为除斥期间。债权人撤销权除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而消灭的以外,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该5年也为除斥期间。 第五,人民法院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判决问题。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权利人只是向法院主张变更,而未主张撤销的,人民法院只能作出变更的判决,不能作出撤销的判决。如何权利人主张变更的请求极不合理,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合理的变更判决。如果当事人主张撤销,但撤销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合适,人民法院可酌情作出变更的判决。 十八、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由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是:(1)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是不确定的;(2)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与否,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3)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经形成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时,经形成权人拒绝,即确定地自始无效。 2.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类型:(1)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为效力未定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则为无效合同。如果其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该合同有效。(2) 处分权限的欠缺。无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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