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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22分,2014年的分值为23.5分。自2012年以来,本章在案例分析题中一直占据两个席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考生准确理解,有些内容需要结合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复习难度很大。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单选题
3题3分
2题2分
2题2分
多选题
1题1.5分
1题1.5分
1题1.5分
案例分析题
2题14分
2题20分
2题20分
合计
6题18.5分
5题23.5分
5题23.5分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2年教材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破产原因”、“破产申请与受理”等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3年教材新增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内容。
2014年教材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5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微调。需要说明的是,为了便于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对本章内容的解读并未完全按照2015年教材的顺序。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1.破产申请
8.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9.破产债权
3.管理人制度
10.保证人
4.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1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5.撤销权
12.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6.取回权
13.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7.破产抵销权
14.破产清算程序
第一单元 破产申请
【考点1】破产原因(P268)
1.破产原因:(不能清偿+资不抵债)OR(不能清偿+明显缺乏)
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
【《司法解释(一)》第2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资不抵债”的界定
【《司法解释(一)》第3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
【《司法解释(一)》第4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2.异议不成立的情形
(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2014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2)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3)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的债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4)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其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该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解释】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清算程序。
【考点2】破产申请(P270)
1.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
(1)债务人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请。
【解释1】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解释2】没有物权担保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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