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信用证-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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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 托收 某年4月9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面函一同寄给了美国一家代收行。 单据寄出后一星期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委托行将“D/P at sight”修改为”D/A at 60 days sight”。委托行在强调D/A 的风险性后,委托人仍坚持要修改,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当年8月2日应委托人的要求,委托行通知代收行退回全套单据。 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委托人立即通过美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套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货款始终没有着落,而委托人又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事隔数年,货款仍未收回. 从此案中应当吸取哪些教训? 案例1-2 青岛某出口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9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到国外代收行进行了承兑。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恰巧当时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上涨,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便出具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取单据,先行提货,但货出售后买方倒闭。 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在汇票到期时能否收回货款? 案例1-3 D/P at 30 days after sight和 D/A at 30 days after sight 有何区别?各有何风险? 案 例2-1 信用证 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义务。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 案 例 2-2 我出口企业向甲商号出口货物一批,甲商号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乙通知并保兑。 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乙银行议付,收妥款项。但是乙银行在向开征行索偿时,得知开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告破产。于是乙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的货款退还,并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甲商号直接索取货款。 问: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为什么? 案 例 2-3 A企业按CIF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 B公司通过C银行开给A一张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1份。A企业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乙银行议付时,B公司倒闭。同时传来消息,称这批货在离港24小时后触礁沉没。 问:C银行能否以B公司倒闭及货物灭失为由拒付货款, 并述理由。 案 例 2-4 我出口企业按CIF向日本出口货物一批,4月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1份,金额为50000美元,装船期为5月份,证中规定偿付行为Citibank New York(纽约西特银行,我们俗称花期银行)。我中行收证后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公司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 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案例 2-5 有关“保兑” 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义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 案 例 3-1 交单时间 有一份CIF合同,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进口方银行开来的即期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得迟于2005年8月5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8月31日。收益人于8月28日向议付行提交签发日期为8月5日的提单,但遭到了议付行的拒绝。 问:议付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案 例 3-2 某公司以CIF价出口一批货物,进口方银行开来的即期信用证规定:于或约于10月1日装船。该公司于10月5日装船完毕,并于10月28日向通知行递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货运单据要求议付,但却遭到银行拒付。 请问银行的做法是否合理? 案 例 3-3 如果收益人只要求开证申请人展延信用证有效期一个月。修改通知书也只同意展延有效期。问这时装运期是否可比照顺延? 如果收益人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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