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相关合同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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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相关合同制度承揽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等4.3.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制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如定制西服、家具等一、承揽合同的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交付工作成果前,承揽人不受定作人的控制(检验) 承揽合同中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1)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2)经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三人不负责) 3)有权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对完成将成果向定作人负责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承揽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材料检验的义务,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均有承揽人负责检验,且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材料及零部件 3)通知和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义务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的义务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2、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定作人钟乳变更承担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要赔偿 4)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案例P147三、承揽合同的解除 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工作不能完成的,经催告逾期不履行,承揽人可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具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必须赔偿承揽人的损失4.3.一、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有偿的、双务的、诺成的合同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标的物的义务②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③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质量瑕疵担保义务1)出卖人的交付方式交付方式含义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标的物简易交付标的物合同订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视为完成交付占有改定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其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受人指示交付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请求权拟制交付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前)给买受人2)交付标的物期限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3)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4)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①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双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就在该地点支付 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双方不知道标的物地点,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5)质量约定不明时的处理原则 ①按国家、行业标注履行 ②没有国标行标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6)包装方式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 ①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 ②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7)瑕疵担保义务 名称含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就交付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如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可能,则出卖人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出卖人不承担担保权利义务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必须保证标的物转以后,具有约定或法定的品质(符合质量要求)2、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 价款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 ①补充协议 ②按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 ③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④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守约按国家定价,违约:出卖人 价格上涨按原价,下跌按新价格受买人 价格上涨按新价格,下跌按原价 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 ①受买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 ②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使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应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规定的,不受2年时效限制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情况处理规定一般原则(以交付作为分水岭)毁损灭失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约之日起承担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符合一般原则)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一般自买卖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需要运输标的物,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自合同买卖成立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买受人可拒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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