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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问题 二、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 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五类民事案件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人民法院与国家其他机关、团体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仲裁和审判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决民事案件主管争议的原则 人民法院与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主管的争议:解决原则是,争议的双方可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各自报请其上级机关再协商,最终由当地权力机构)决定 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主管的争议:解决原则是:最终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述 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管辖的原则 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 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管辖恒定原则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述 管辖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概念 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一般是以诉讼标的金额或者价额的大小、诉讼主体的特点和案件的性质为标准来确定 我国主要以案件的性质和案件影响的大小为标准来确定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除《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外,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 涉及台、港、澳同胞及其企业、组织的重大经济纠纷案件 诉讼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别以上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一) 地域管辖的概念 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地域管辖的根据 法院辖区与行政区域相一致 当事人或者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的关系 一般地域管辖 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 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及时、正确地作出裁判 有利于被告出庭应诉,在双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解决争议 第四节 地域管辖(一) 有利于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生效判决的执行 可以限制原告滥用诉权,避免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被告就原告”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四节 地域管辖(二) 特殊地域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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