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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图示 二、再审程序的功能和特征 (一)再审程序的功能 1、纠错功能 2、救济功能 3、监督与保障功能 (二)再审程序的特征 1、它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救济程序。 2、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存在严重错误,程序才能启动。 3、启动程序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 4、再审案件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 司考真题(2006/3/89)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程序与审判监 督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区别: A.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形式不尽相同 B.适用第二审程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以书面审理为原则 C.第二审程序中法院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调解 D.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裁判却未必是终审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 (二)具有法定的申请事由 以判决和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四)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民诉法第19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五)不属于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1、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2、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一)申请再审的形式与要求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再审申请书,并附生效的法律文书。 (二)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第三节 法院决定再审 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 1、案件的性质必须是诉讼案件; 2、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确有错误; 4、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提起或者决定。 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方式 (一)本法院决定再审 (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三)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 (一)作出再审的决定或者提审、指令再审的裁定 (二)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三)进行再审 本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程序流程 重审、提审与再审的区别 第四节 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人民检察院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也称民事抗诉。 案件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具备法定的事由; 由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定事由: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不能抗诉的情形 ①调解的案件; ②解除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判决; ③先予执行的裁定; ④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 ⑤执行程序中的裁定; ⑥破产中的优先受偿裁定; ⑦关于诉讼费负担的判决。 民诉法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诉法第210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途径 (一)最高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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