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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履行概述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如交付约定标的物,完成约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提供约定的服务等。   1、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债务的行为,即所谓债务人为给付行为。这是合同履行的起码要求。   2、从合同效力方面观察,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必然发生的法律效果,并且的构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因此许多立法例把合同的履行规定在合同效力标题下。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情势变更原则。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合同履行规则,指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履行规则主要有: 一、法定义务规则 二、正确履行 主要包括: 1。履行主体正确。 2.履行标的正确。 3.履行时间正确。 4.履行地点正确。 5.履行方式正确。 三、亲自履行 四、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 合同内容的欠缺或约定不明,首要的补救方法就是明确化,即将欠缺的条款补充,将不明的条款明确。这种明确化,事实上是合同解释的内容。明确化的步骤有二:其一是由当事人补充;其二是由当事人确定。当事人补充就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的形式,就内容不明的条款或欠缺的条款签订补充协议,以便执行。当事人确定是指在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由当事人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约定不明或欠缺的合同条款。条款欠缺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并不是没有任何条款。在当事人不能协商补充的时候,应根据已有的合同条款来确定约定不明的条款内容,如果已有的条款仍不足以确定的,则应根据通常的交易习惯来确定。 合同内容明确化的补救方法具体内容主要有: (一)质量不明条款的履行 (二)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 (三)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 (四)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 (五)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 (六)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 五、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履行的情况在现实中有两种表现,——种是第三人的直接履行,一种是第三人的代理履行;, 六、价格变动的履行 七、不完全履行 这一规则主要包括中止履行、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 中止履行是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 部分履行是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部分义务的情况。通常法律要求合同的履行应是全部履行,因此,对于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但是,如果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接受。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债务人先归还一部分款项的,债权人不得以部分履行为由拒绝接受履行,因为这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造成损害。当然,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要由债务人承担。 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按照正确履行规则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推迟或提前,对于债权人来说,都不是他希望出现的。合同债务的履行,推迟对债权人显然是不利的,提前一般也会给债权人造成不便。因此,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履行。但是,如果这种提前履行对债权人不会造成任何损害的,债权人就不得拒绝接受履行了。 八、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顾名思义,指的是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会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结果时,若仍然要求当事人按原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这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这种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发生变化的法律规则,就是情势变更规则。理论上习惯称为情势变更原则,我们姑且从之。 第三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双务合同的关联性(牵连性)所决定的。所谓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二)构成要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   首先,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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