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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约与违约责任
第七章 违约与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认定
一、违约
违约是指违反合同义务,即《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二、违约的形态
1.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
2.因当事人自己的原因造成违约和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履行辅助人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规则: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而负责
3.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1)实际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类型: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都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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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适用范围
一切合同
双方当事人
双务合同
先履行方
救济措施
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中止履行+通知+要求提供担保
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三、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概念: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事先做出安排。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5)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以补偿性为主。
四、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
《经济合同法》第29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为例外。
五、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一)违约行为
(二)不存在责任减免的事由
1.法定事由:不可抗力
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
1.概念: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2.构成要件
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继续履行:
(1)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
三、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与定金罚则
定金,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之后、履行之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债务人在履行其债务之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89条)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法律特征
1、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定金的成立,不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且应有定金的现实交付。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2、定金属于金钱担保。
3、定金具有从属性,它以其主合同的有效为成立的前提,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亦无效。
4、我国的定金具有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的属性。
(三)定金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1、定金与预付款。
预付款是指合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的约定,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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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预付款
性质不同
合同的担保方式
合同义务的履行
与主合同之关系不同
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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