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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考试考点精析四
《物权法》考试考点精析四
作者:佚名 出处:国家司法考试在线 日期:2011年3月29日
物权法定原则
一、考点说明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二、理论分析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
(1)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三、例题解析
[例题]甲对乙负有50万元的债务,甲所提供的下列担保方式中哪些是合法有效的?( )
A.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不转移占有质押给乙
B.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
C.甲的朋友丙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担保甲债务的履行
D.甲乙约定若甲到时不能清偿债务,则甲的房屋归乙所有
[答案]B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担保物权的法定种类,鉴于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不能自行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否则无效。物权法定主义是相对于放任主义而言的,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第一,物权的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第二,物权的内容法定,不得创立于法律规定内容不同的物权。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其行为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
在本案中,B、C两项属于法律规定的抵押权,并且其内容也符合法律的规定。而A则创设了一个法律没有规定的新的担保物权种类,因为依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如果不转移占有,即使名为质权,也是不允许的。D项属于流质条款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注意]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这一点和债权是完全不同的。债权奉行的是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法律往往并不限制合同的种类和内容,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合同的内容,承认并保障其效力的实现。
质 权
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
(一)设立书面合同
(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教育网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担保的债权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三)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保全质权的权利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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