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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担保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担保管理办法
(试行)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299725849 第一章 总则 PAGEREF _Toc299725849 \h 1
HYPERLINK \l _Toc299725850 第二章 基本规定 PAGEREF _Toc299725850 \h 2
HYPERLINK \l _Toc299725881 第三章 保证担保 PAGEREF _Toc299725881 \h 6
HYPERLINK \l _Toc299725887 第四章 抵押担保 PAGEREF _Toc299725887 \h 20
HYPERLINK \l _Toc299725894 第五章 质押担保 PAGEREF _Toc299725894 \h 43
HYPERLINK \l _Toc299725901 第六章 附则 PAGEREF _Toc299725901 \h 65
总 则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或“我行”)信贷担保管理,提高信贷担保的信用风险缓释效果,促进我行授信业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结合邮储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贷担保,是指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向邮储银行承诺,在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其他信贷业务债务人)未清偿信贷合同约定的对邮储银行所负债务时,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向邮储银行清偿债务,或以特定的物或权利向邮储银行清偿债务。
本办法所称担保管理包括担保要素(担保方式、保证人范围、抵(质)押品范围、抵(质)押率等)的确定,操作各环节(受理、调查、审查、评估、监控、处置等)中的管理要点等。
本办法仅对担保管理做了基本规定,各级行应结合具体业务品种的流程和具体要求进行办理;对本办法没有涉及的创新型担保,或因地区特殊政策等原因导致担保管理无法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应报总行信贷业务部批准后实施。
信贷担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担保人准入、担保物品种设立、担保合同订立、登记手续办理、担保品处置等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确保信贷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确保担保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及时开展担保的评估、登记、监测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隐患;
(三)审慎性原则。考虑担保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审慎确定抵(质)押率,保守估计担保债权金额;
(四)差别化原则。根据不同类别抵(质)押品的特点,在准入、调查、审查、价值评估和贷后监控等方面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本外币授信业务中接受的担保与反担保,我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辖内各级机构开展的额度授信和表内外信贷业务。其中,表内信贷业务主要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本办法以借款人、借款合同、贷款发放等贷款涉及的业务对象名称进行约定,对于额度授信和其他类型的表内外信贷业务涉及的担保相关环节,应比照执行。
基本规定
信贷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一)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履行信贷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我行原则上不接受一般保证,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邮储银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我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质押的动产或权利移交我行占有或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我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风险的,应选择组合担保方式。组合担保是指为对同一债务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可以分为:
(一)同一债权有多个保证人的共同保证;
(二)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的共同抵押;
(三)同一债权有多个质权的共同质押;
(四)同一债权有保证、抵押、质押的混合共同担保。
选择组合担保方式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共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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