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网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讲义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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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网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讲义1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主体平等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与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 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 诉讼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注意 :对人的效力 侧重于法律适用:实体法与诉讼法适用的区别、诉讼法与仲裁法适用的区别 二、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的关系 1.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2.三大诉讼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含义:权利的同等性与权利的对应性 注意与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适用 二、辩论原则 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 适用于审判程序。 注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处分原则 当事人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成为贯穿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的中心线。 内容: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注意: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第二节 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 注意一审合议庭中的审判员与陪审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注意:1、参审制不同于陪审制 2、陪审员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 二、回避制度 1 、回避的情形: 2、回避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47条 三、公开审判 注意: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2、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 四、两审终审制度 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一、法院主管的概念与范围 注意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仲裁是诉讼的前置性程序。 二、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1、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人民调解书不具有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具有合同的约束力。 2、与仲裁机构 或者仲裁,或者起诉。但劳动争议仲裁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容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为例外。 3、与行政机关关系: 第一、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解决,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一方向行政机关请求解决,另一方起诉,由法院审理;第二、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理后不服,应起诉行政诉讼;第三、如果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予以调解后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 第二节 级别管辖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注意案件的性质: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注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9条 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确定标准:当事人所在地,其中,对于公民而言,其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注意经常居住地的判断。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 注意: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与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确定管辖时的区别(意见第8条)。 赡养费案件的管辖确定;(意见第9条) 公民迁出户籍未落户时的管辖确定;(意见第7条) 公民离开住所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确定。(意见第12条)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规律: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纠纷案件除外;其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2、法定管辖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 第一、约定的履行地(包括交货地)是否明确; 第二、约定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在其中一方住所地,该履行地有管辖权;不在其中一方住所地,合同实际履行时有管辖权,没有实际履行时无管辖权。 第三、当事人约定履行地后,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约定履行地的,以变更后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就加工合同而言,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1、 注意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与因报刊、杂志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 2、注意合同与侵权的竞合问题。 三、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34条 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44条 不动产纠纷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继承案件。 注意:第一、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确定;第二、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 四、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 当事人向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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