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第八章(五)合同的担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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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第八章(五)合同的担保

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六)抵押权的实现(P332)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P333)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P333)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5、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例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 D、丙优先于乙受偿 【答案】AC 6、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例题】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银行应当在( )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答案】C (七)最高额抵押(P334) 1、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质押 (一)动产质押(P334) 1、质权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例题】200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10月8日将一头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12月6日,母牛生下小牛一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10月5日 B、质权的设立时间为10月8日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答案】ABD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P335) 4、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抵押】“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6、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二)权利质押(P336) 1、有价证券的质押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 (1)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3、知识产权的质押 (1)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质权自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 (2)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权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4、应收账款的质押 (1)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链接1】《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链接2】《合伙企业法》 1、“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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