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矿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看我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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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矿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看我国

从矿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看我国 物权立法应采取的合理模式 ? ??? 一、在矿业权流转问题上法律规范的表述并不尽一致 ??? (一)我国的法律法规早已允许矿业权进行市场流转源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承包经营合同,普遍流行于我国的各行各业,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以及1998年2月以来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的行政法规,特别是2000年11月1日《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已明文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察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 事实上,全国各地相当普遍地实行着这样那样的矿山企业承包制度,并逐渐得到了地方政府的肯认。而且我国有关法律无一例外地明文规定,承包经营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统而言之,法律并没有确定地将矿山企业排除在了被称之为党的农村政策基础的承包制度之外。故正常的法律思维只能是,既然与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一样,有关矿山企业承包的政策和法律也都是对来自农村基层的自发性制度创新的事后认可或者说一种临时措施的定型化,而并非源于国家的强制性的事先的制度安排一样,那么,既然法律允许采矿权出租,为什么会不允许承包呢? ??? (二)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不允许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 ??? 在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民事主体通过依法取得采矿权才能实现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法律规定了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和转让审批制度,但强调采矿权人不得以各种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 ??? 2000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 ??? 各地方诸如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各级监督、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对已有的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并依法严肃查处。 ??? 我国工商部门也规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将营业执照转借、出卖、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过,由于转借、出卖、出租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隐蔽性强,部分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权人对这种违法行为认识不清,给查处工作无疑都带来一定的难度。当事人在被查处时,往往都是以承包经营作掩护,找到合法化的借口。 ??? 1995年10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自己不经营而由他人承包经营是违法的。”但就矿山企业而言,因为其既不具有承包经营的特点,也不具有租赁企业的条件,此种租借营业执照无疑既有别于承包经营,又有别于租赁企业经营,起码在理论上难以将两者完全等同起来。 ??? 我国就承租承包内资企业经营中的有关税收的问题上也规定,承租、承包方承租、承包企业后,变更原企业工商登记,并以新登记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承包经营取得的收入,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作为纳税人,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但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 承租、承包方仍以被承租、承包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不变更原企业工商登记,对承租、承包方按如下情况分别对待:(1)承租、承包方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即承租承包经营后仍按符合《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财会制度进行核算,帐册健全,能够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以出租、出包方为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承租、承包方对其按合同(协议)所取得的收入负有所得税纳税义务。(2)承租、承包方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定期向出租、出包方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也即对承租、承包的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的,则承租、承包方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流转税、所得税负有纳税义务。 ??? 应当以为,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所谓承包只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补充措施,其既不能消灭、变更原有企业或创设新的企业,也不能改变原有矿山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既然如此,承包并没有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那么,其是否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采矿权“出租”呢?是否可以认为,在非法的矿山企业承包之外,还有合法的矿山承包经营呢? ??? 合同法强调,凡是不违法的就是合法的,违法了行政性法规特别是行政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算不算违法,这个问题就只能通过对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判别予以解决了。 ? ??? 二、承包登记等程序性的规定与矿山承包合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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