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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篇庭审规则
为规范民事审判活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开展如下工作: (一)检查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将开庭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开庭通知送达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二)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第二条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后,请合议庭成员入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三条 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法庭旁听案件审理。 第四条 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应区别情况,由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或缺席判决。 (一)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的相同情形的参照原告未按时到庭的规定处理。 (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开庭迟到的,合议庭可根据情节予以训诫,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庭审。 第五条 审判长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逐一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并询问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授权委托要明确具体的代理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第六条 审判长宣布案由及开始庭审。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说明理由。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及记录员名单。 第七条 审判长宣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在三日前接到开庭通知。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 第八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合议庭成员、书记员、陪审员、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审判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九条 根据《法官法》 第十七条规定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十条 书记员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如院长担任审判长的,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如当事人口头申请回避,应记录在案。合议庭能够决定的由审判长当庭宣布并记录在案;须请示院长或审判委员会的,合议庭应宣布休庭,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口头请示后,恢复庭审,宣布对申请回避所做出的决定,继续开庭或另行组成合议庭再行开庭。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服从决定,如不服从,应告知有复议的权利,但不影响庭审的继续进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不申请回避的,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 状)。 (二)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答辩的理由(或宣读答辩状);提出反诉的,应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宣读反诉状)。 (三)有独立请求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进行答辩。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庭前准备程序中确认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应进行简要归纳,予以确认,在庭审中不再进行举证、调查、质证、认证和辩论。 第十三条 审判长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意见,要求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争议焦点以外的问题不作为法庭调查的内容。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庭审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第十四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举证、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明对象。被告、第三人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明对象。原告、第三人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明对象。原告、被告进行质证; (四)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宣读或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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